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7 月 13 日,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收到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发送的民事起诉状及宁夏回族自治
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宁民
初 53 号、(2017)宁民初 54 号。2017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发布了《关
于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2017-048)。
2017 年 7 月 14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发送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传票。传票主要内
容如下:
一、(2017)宁民初 53 号
案号 (2017)宁民初 53 号
案由 合同纠纷
被传唤人 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2 号办公楼
传唤事由 开庭
应到时间 2017 年 9 月 6 日 9 时 00 分
应到处所 本院二楼 6 号法庭
注意事项:1、被传唤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
2、本传票由被传唤人携带来院报到;
3、被传唤人收到传票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4、被传换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人民法院可采
取拘传措施。
二、(2017)宁民初 54 号
案号 (2017)宁民初 54 号
案由 合同纠纷
被传唤人 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2 号办公楼
传唤事由 开庭
应到时间 2017 年 9 月 6 日 15 时 00 分
应到处所 本院二楼 6 号法庭
注意事项:1、被传唤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
2、本传票由被传唤人携带来院报到;
3、被传唤人收到传票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4、被传换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人民法院可采
取拘传措施。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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