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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3:关于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14
公告编号:2017-048 
证券代码:400022      证券简称:海洋 3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7 月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监管事项 
    公司未及时披露以下诉讼事项:
    1、宏亿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亿隆)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厦门中院”)申请裁定公司于 2016年 9月 22日作出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无效。厦门中院于 2016年 11月 1日受理,并于 2016年 11月 21日驳回宏亿隆申请。对此,宏亿隆不服一审裁定,于 2016年 12月 23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宏亿隆向厦门中院申请裁定 2016年 10月 20日公司与重整投资人中惠融
    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共同签订的《执行重整计划协议书》中划转宏亿隆股份的事项无效。
    3、宏亿隆向厦门中院申请撤销公司于 2017年 3月 8日董事会作出《关于股
    权分置改革方案股东沟通与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决议。
    4、宏亿隆向厦门中院申请裁定公司于 2017年 3月 20日第二次股东大会作
    出的《关于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决议无效。
    上述诉讼事项公司延至 2017年 6月 10日才在 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并于 6月 17日在临时公告中作专门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二、被采取的监管措施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作出如下决定:
    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三、公司说明及整改措施 
    我公司高度重视本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并立即进行整改。今后,公司将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完善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公司将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在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我公司在此向投资者表示歉意,今后将更加充分地重视信息披露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 7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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