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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光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15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无
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5 号)核
准,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493,135 股,发行价格每股 13.8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14,424,988.40 元,扣
除本次发行承销保荐费 16,000,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98,424,988.40 元。上述
募集资金于 2017 年 6 月 27 日全部到账,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出具天衡验字[2017]第 0009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与东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协议”)。该协议内容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
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人民币元)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03020229201702725          198,424,988.40
   无锡分行营业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3020229201702725,截至 2017 年 6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 198,424,988.40 元。该
专户仅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配套融资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不存在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
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姚浩杰、覃新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
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
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乙方按照本协议第四、五、六条约定履行监管职责即视为已全部履行本协议项
下的监管义务,乙方对本协议未明确约定的事项不承担任何监管责任。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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