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7 月 13 日,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收到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发送的民事起诉状及宁夏回族自治
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宁民
初 53 号、(2017)宁民初 54 号。
一、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内容
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内容为:“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你(公
司)起诉被告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
起诉状已经收到。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
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等规定的诉讼权
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二、如需委托代理人
代为诉讼,还需要递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
权限。三、限你单位七日内交纳诉讼费,逾期不交,视为自动撤诉。”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民事起诉状一
1.原告
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
2.被告
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
(1)判令变更原被告双方 2017 年 2 月 17 日签署《关于宁夏英
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之生效条件及交割条件,
即取消该协议中以《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生效与履
行作为该协议生效及交割的条件;
(2)判令双方按生效条件及交割条件变更后的《关于宁夏英力
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继续履行;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易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
110677834 元人民币;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民事起诉状二
1.原告
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
2.被告
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 2017 年 2 月 17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上海市产
权交易合同》及《<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 15000 万元保证金(大写:人
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支付前述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326.25 万元
(自 2017 年 1 月 9 日暂计至 2017 年 7 月 9 日),2017 年 7 月 10 日
至实际退还期间的利息由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
算并支付原告;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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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