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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千里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12
债券代码:145206           债券简称:16千里 01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年 12月 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证专调查字 2016902号):“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详见公司于 2016年 12月 2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30)。
    2017年 7月 11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庄敏、陈海昌、庄明、蒋俊杰,上一届董事会成员童爱平、王务云、林硕奇、王培琴、茅建华、费滨海、沙智慧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7】87号),主要内容如下: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千里)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拟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庄敏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对陈海昌、庄明、蒋俊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五万元的罚款。
    二、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保千里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罚款;对童爱平、王务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对林硕奇、王培琴、茅建华、费滨海、沙智慧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等有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证券代码:600074           证券简称:保千里             编号:2017-038 
      债券代码:145206           债券简称:16千里 01 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有关要求,公司及上述相关当事人已书面回执告知中国证监会不需要陈述、申辩和听证。
    鉴于此,因相关行为导致公司本次违法违规的事实不属于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本次因立案调查引起
    的公司股票可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暂停上市的风险已解除。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 7月 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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