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永艺家具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全部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 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永艺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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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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