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7 月 11 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7月11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
15:00至2017年7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南路31号国家数字内容
产业园二楼朗玛信息第一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 337,941,402 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 7 人,出席股东代表所持(代表)股份 208,033,0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5589%。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6 人,出席股东代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 208,022,6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5558%。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4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003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补充说
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8,033,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16,855,400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贵阳市医药电商服务有限公司提
供 4,000 万元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8,033,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16,855,400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卜祯律师、宋勇鹏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