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
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孙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实施募投项目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孙公司
临安众合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二)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经事前认真审阅有关文件及了解关联交易情况后,同意
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且,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及子公
司 2017 年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1、议案中预计的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议案中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常规性
业务行为;交易以市场公允价格作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3、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4、本次预计的 2017 年度关联交易的金额系在 2017 年 4 月 25 的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及 2017 年 5 月 17 日的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的预计金额基础上的新增额,上述新增额未
达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5 所规定的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标
准,因此无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同意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钱明星 韩 斌
贾利民 宋 航
2017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