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疆北
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
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询的基础上,基于
我们个人的客观、独立判断,对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
效期事项发表以下意见:
本次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符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有利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有效期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马 洁 黄 健 罗 瑶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