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规定,作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
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
有效期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案合理、
切实可行,有利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审议上述议案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提交
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马 洁 黄 健 罗 瑶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