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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创业: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相关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12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相关事项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申请,公司证券(证券简
称:西部创业,证券代码:000557)自 2017 年 5 月 2 日起
开始停牌。公司原预计在累计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即在
2017 年 7 月 31 日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
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现公司预计在上述期限内无法披露
重组方案,经 2017 年 7 月 11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在 2017 年 7 月 28 日召
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事项,停牌时
间自停牌首日起累计不超过 6 个月。
       一、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情况
       (一)标的资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唐山境界实业有限公司部分股
权。
    唐山境界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7 月 21 日,注册
资金:263,157,895 元,注册地址:河北乐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居彬,主要经营范围:钢材、建材、水泥、
机械设备批发、零售;苯、环已烷、石脑油、甲醇、戊烷批
发(无储存);黑色金属矿产品、煤炭、混合芳烃、化工产
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燃料油销售(无储存);甲醇制高清
洁燃料项目的投资;稳定轻烃、液化石油气、均四甲苯混合
液生产、销售等。
    黄居彬、黄举天为该公司第一、二大股东,共同控制唐
山境界实业有限公司。
    (二)交易具体情况
    公司计划通过发行股份并配套募集资金方式购买唐山
境界实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具体交易方式尚未最终确定。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
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三)与交易对方签订重组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7 年 7 月 10 日,公司(甲方)与黄居彬、黄举天
(合称乙方)、唐山境界实业有限公司(丙方)签署重大资
产重组《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重组的交易方案
    甲方计划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乙方及其
他机构(或个人)持有的丙方不低于 51%的股权并募集配套
资金,具体购买的丙方股权比例以各方正式签署的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为准。本次重组方案包括两
部分: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本次拟收购的丙方股权价格以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基准日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由各方协
商确定,具体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资产评估值和发行价格计算。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股份/现金支付
比例、股份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等由甲乙双方进一步协
商,并在正式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为准。
   (2)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重组中甲方将同时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配套募集资金主要支付本次交易的
现金支付对价、中介费用及本次重组应由甲方承担的相关税
费,具体募集配套资金规模另行确定。
    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价格将在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基础上通过非公开询价确定,从
而确定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资金的成
功募集为前提,最终配套资金成功募集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本次重组的方案将在
获得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
甲方有权机构审议批准,及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在内的相关审批机构审核通过后生效实施。
    2.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安排
    乙方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丙方在本次交易完
成后 3 年的业绩作出承诺,即若本次交易于 2017 年实施完
成,则业绩承诺期为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若本次交
易于 2018 年实施完成,则业绩承诺期为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具体业绩承诺金额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相关预测数为依据,由各方协商确定。
    若丙方在上述期间内未实现所承诺的相应利润,由乙方
以股份或现金等双方及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补偿。
    具体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届时以甲方及乙方签署的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准。
    3.排他性独占权
    各方承诺,在 2017 年 8 月 31 日前,未经对方事先书面
同意,甲方、乙方、丙方及其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
级管理人员及各方委派的代表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除对方
之外的其他任何当事人进行一切可能与本协议之目的有冲
突的谈判,或签署相关文件。
    4.过渡期的损益安排
    各方同意,自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丙方股权过户至甲方
名下的交割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以下简称“过渡期间”),
丙方在此期间产生收益的由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的丙方股
东享有或承担;如果丙方在过渡期内产生亏损,则由乙方以
现金方式全额向丙方弥补。过渡期间丙方不得进行任何形式
的分红。
    5.费用承担
    甲、乙双方各自负担因本次交易而聘请的中介机构的费
用。
    6.公司治理
    本次交易完成后,甲、乙双方将分别按照《宁夏西部创
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唐山境界实业有限公司章程》
行使各自的股东权利。
    7.违约责任
    (1)乙方保证在 2017 年 8 月 31 前完善丙方相关产权手
续,消除丙方存在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实质障碍。逾期未完
成的,视为乙方违约。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除非本次重组出现不符合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而构成本次重组重大障碍的情形或甲方股
东大会、董事会未审议通过本次重组方案或双方约定终止合
作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出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违约
方应负责赔偿守约方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发生上述第 1 款约
定情形时,甲方有权终止本次合作且不视为无正当理由,乙
方应赔偿甲方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8.其他
     本协议关于“本次重组的交易方案”、“业绩承诺及业绩
补偿安排”、“过渡期的损益安排”的条款不构成各方之间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仅作为各方对本次交易达成的意向性
约定,最终以各方实际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为准;除“本次重组的交易
方案”、“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安排”、“过渡期的损益安排”
之外的条款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重组涉及的中介机构名称及相关工作进展情
况
     公司聘请以下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
     独立财务顾问: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述机构已进场开展工作,相关尽职调查和审计、评估
工作尚未完成,重组方案正在论证中。
     (五)本次交易是否需经有权部门事前审批,以及目前
进展情况
     本次交易尚需报请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宁夏回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
    二、公司停牌期间的相关工作及延期复牌原因
    1.停牌期间的相关工作
    停牌期间,公司积极推进重大资产重组各项工作,选聘
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开展尽职调查及方案论证;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在首次停牌后 5 个
交易日内,完成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和报备工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 5 个交易日披露
一次重组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2.延期复牌原因
    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尽职调查和方案论证工作仍
在进行中,相关各方尚需就交易方案做进一步协商、沟通,
公司无法按原计划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前披露重大资产重组
预案或重组报告书,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票价格
异常波动,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拟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7 月 31
日开市起继续停牌,以继续推进重组工作。
    三、公司承诺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前披露符合《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
    四、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意见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延期复牌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正在积极推进之中。但由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复杂,相关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
工作量大,为确保本次重组工作申报、披露的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保障本次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公司股价异
常波动,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经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待该议案
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
司股票自 2017 年 7 月 31 日开市起继续停牌不超过 3 个月,
停牌时间自停牌首日起累计不超过 6 个月,即预计最晚将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
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并复牌。本次延期复牌有
利于确保本次重组工作披露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保障
本次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公司股价异常波动,保护广
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鉴于上述情况,浙商证券认为公司停牌期间重组进展信
息披露具有真实性。公司及有关各方正按计划积极推进相关
重组事宜,停牌 6 个月内复牌具有可行性,但考虑到本次重
组的复杂性,公司继续停牌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浙商证券
将督促公司继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遵守相关规定及承
诺,在本次重组各项工作完成之后,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
之前尽快公告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满
足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后复牌。
    五、承诺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继续停牌筹划重组事项的
议案,公司将及时申请股票复牌并披露是否继续推进本次重
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若公司决定终止重组,或者公司申请股票复牌且继续推
进本次重组后仍未能披露重组方案并导致终止本次重组的,
公司承诺自披露终止重组决定的相关公告之日起至少 1 个月
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特此公告。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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