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本保荐机构”)作
为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艾精工”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艾艾精工拟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
下:
一、艾艾精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53 号文)核准,艾艾
精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670,000 股,每股发行价 9.81
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146 号文核准,公司股票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为
50,000,000 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 66,670,000 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6,353.2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244.57 万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108.70 万元。以上募集资金
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出具大华验字【2017】
第 000326 号《验资报告》审验,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艾艾精工设立了募
集资金存储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位后,艾艾精工、长江保荐与第一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艾艾精工、苏州意诺工
业皮带有限公司分别与长江保荐及第一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投资 承诺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文件
总额 金投资额
年产新型食品加工用输送带 吴发改汾备发【2014】
1 6,996.40 4,562.58
53,000 平方米项目 196 号
年产环境友好型高分子材料精密 吴发改汾备发【2014】
2 11,044.90 7,202.73
工业用输送带 50 万平方米项目 197 号
闸发改外投备【2015】
3 轻型输送带技术研发中心 2,060.00 1,343.39 1 号、静发改委备
【2017】第 32 号
4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
合计 22,101.30 13,108.70
如本次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不足部分拟以银行贷款等
方式自筹解决。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够按时建成投产,公司将根据各项目
的实际进度,利用自有资金或适当安排银行贷款用于项目建设,本次募集资金到
位后,将用于支付项目剩余款项及置换先期支付的相关款项。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于 2014 年 12 月经苏州市吴江区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上海市闸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备案,并经公司 2015 年 1 月
30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用募集资金投资。
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由公司以自
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 2017 年 6 月 8 日,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总金额为 1,563.62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其中: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已预先投入资金
设备购置费 安装工程费
年产新型食品加工用输送带
1 408.84 352.63 56.21
53,000 平方米项目
年产环境友好型高分子材料精密
2 662.98 662.98
工业用输送带 50 万平方米项目
3 轻型输送带技术研发中心 491.80 490.68 1.12
合 计 1,563.62 1,506.29 57.33
2017 年 7 月 10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上述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
华核字【2017】003005 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表意见如下:
艾艾精工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
映了艾艾精工截止 2017 年 6 月 8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
况。
四、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批情况
2017 年 7 月 10 日,艾艾精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 1,563.62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其中:年产新
型食品加工用输送带 53,000 平方米项目 408.84 万元、年产环境友好型高分子材
料精密工业用输送带 50 万平方米项目 662.98 万元。轻型输送带技术研发中心
491.80 万元。
2017 年 7 月 10 日,艾艾精工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本次募
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563.62 万元置换前期已预先投
入的自筹资金。
2017 年 7 月 10 日,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议《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后发表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资立项目
的自筹资金进行审核,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17]003005 号《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的自筹资金,履行了相应的审批及决策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
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资立项项目自筹资
金,有利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抵触,不
存在损害广大股东及公司利益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资
立项项目的自筹资金。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艾艾精工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宜,已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
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相关规
定。公司本次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同意艾艾精工上述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