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产业并购基金提供回购及差额补足增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方名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华润信托增利
27 号单一资金信托)(优先级出资方)
本次最高担保金额:人民币 18285.5 万元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含本次担保):0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基本情况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
司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夏科技”)作为劣后级
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 6,300 万元与杭州睿民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华润信托增利
27 号单一资金信托)共同投资设立杭州天夏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投
资基金””或“基金”或“合伙企业”)。该投资基金以有限合伙的形
式设立,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6 月 20 日和 2017 年 7 月 11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公告:《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投资设立智
慧城市产业孵化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5);《关于全资子
公司投资设立杭州天夏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相关事
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68)。
为保证该并购基金优先级资金的募集及该并购基金后续的顺利
运作,公司拟于并购基金存续期满前对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份额进行
回购,并对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在投资期间的预期投资收益及实缴出资
额承担差额补足义务。2017 年 7 月 7 日,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乙方”),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于杭州签订了《合伙企业合作协议》。本次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公司
对优先级合伙人丙方在投资期间的预期投资收益及实缴出资额负有
回购及差额补足的义务。回购及差额补足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担保行
为,本次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华润信托增利 27 号单
一资金信托)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不超过 18,400.55 万元(优先级有
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及五年累计最高收益总金额合计数),具体担
保金额以基金的存续期和确定的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为准。担保有效
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到合伙企业存续期满前(最长不
超过 5 年)。
2、董事会审议表决的情况
2017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为杭州天夏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回购及
差额补足增信的议案》。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第十章关联交易
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规定关于关联交易的定义及认定范围,本
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第 9.11 条”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基金及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杭州天夏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
伙协议(暂定)
2、基金规模:20,000 万元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合伙人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 出资比例 承担责任方式
普通合伙人:
杭州睿民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 现金 400 万 2% 无限责任
伙)
优先级有限合伙人: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
限公司(代表“华
现金 13,300 万 66.5% 有限责任
润信托增利 27 号
单一资金信托”)
劣后级有限合伙人:
杭州天夏科技集团
现金 6,300 万 31.5% 有限责任
有限公司
合计 20,000 万 100%
5、存续期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存续期间自营业执
照签发之日起 5 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华润信托增利27
号单一资金信托”)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10-12
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59713
法定代表人:孟扬
注册资本:600,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
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
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
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
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
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与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签署的《合伙企业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担保协议的主要内
容)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润
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于杭州签订了《合伙企业合作协议》(合同编
号:TXZH-002)。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乙方作为委托人投资了丙方管理的华润信托增利 27 号单一资
金信托,丙方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签署了合伙协议(包括《杭州
天夏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编号为
【TXZH-001】的《杭州天夏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
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以及对上述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作
为【杭州天夏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具体以工商登记
为准,下称“合伙企业”)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认缴人民币 13,300
万元出资额。
现各方经平等协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合伙
企业中丙方持有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的转让等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含乙方同意的延长期)内,若发生以下
任一情形,丙方有权根据乙方指令要求甲方受让丙方持有的全部合伙
企业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以下简称“标的份额”):
(1)截至合伙企业预定存续期限届满前的第【20】个工作日,
丙方以现金形式收回的合伙企业分配财产小于丙方在合伙企业中的
实缴出资额及该实缴出资额按【7.67%/年】和实际出资天数计算的投
资收益之和的;
(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期间回购及差额补足义务的;
(3)乙方认为合伙企业发生或可能发生被宣布无效、撤销、解
散、清算等导致其无法存续的情形;
(4)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或保证,或甲方发生重大
非法违规行为,或甲方发生乙方认为的可能影响其按本协议受让标的
份额或履行回购及差额补足义务的能力的情形;
(5)合伙企业项下其他合伙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或
合伙协议,可能影响丙方在合伙协议项下权益的情形。
上述任一情形发生后,甲方应在收到丙方要求其受让标的份额的
书面通知 5 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向丙方支付转让价款,受让标的份
额。
即便上述任一情形均未发生,丙方亦有权根据乙方指令要求甲方
于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届满(含乙方同意的延长期)前 30 个工作日无
条件受让丙方持有的标的份额。
2、为受让标的份额,受让方应支付的货币资金为:
受让方应支付的货币资金=丙方在合伙协议项下的实缴出资额*
(1+丙方持有标的份额的实际天数*7.67%/360)-丙方以现金形式收
到的合伙企业分配的投资本金及收益。
其中,“丙方持有标的份额的实际天数”是指丙方在合伙企业的
实缴出资日至转让完成日(含)之间的自然天数。“转让完成日”是
指受让方足额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之日。实缴出资日是指丙方
将出资款划往合伙企业指定账户的当日。
3、甲方承诺在履行受让标的份额义务时,应按照合伙协议的要
求和程序履行相关职责,确保受让义务的顺利履行。
4、最终回购及差额补足:无论本协议规定的转让条件是否成立,
只要甲方未受让标的份额的,则甲方在合伙企业结束分配之日起 15
日内须向丙方承担回购及差额补足义务。
甲方应支付的回购及差额补足金额=丙方在合伙协议项下的实缴
出资额*(1+丙方持有标的份额的实际天数*7.67%/360)-丙方以现金
形式收到的合伙企业分配的投资本金及收益。
其中,“丙方持有标的份额的实际天数”是指丙方在合伙企业的
实缴出资日至甲方足额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回购及差额补足金额之日
(含)之间的自然天数。
5、期间回购及差额补足:甲方承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若合
伙企业任何一年在当年 12 月 20 日之前以现金形式分配给丙方的收益
小于【当期丙方日均实缴出资额×当期天数×7.67%/360】的,不足
部分由甲方补足。当期天数为丙方在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日/上一年
度 12 月 20 日至当年 12 月 20 日之间的自然天数,算头算尾。
6、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保证或其它义务的,应据
实赔偿由此给乙方、丙方造成的损失。
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标的份额转让价款的,除应立
即支付外,还应按欠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承担回购及差额补足义务(含期间回购及差
额补足义务和最终回购及差额补足义务)的,除应立即补足外,还应
按欠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7、甲方确认,丙方有权根据乙方指令要求甲方受让标的份额,
丙方有权根据乙方指令要求甲方承担回购及差额补足义务;甲方确认
其已阅读并同意合伙协议的。
全部条款、自愿承担按本协议履行受让标的份额和承担回购及差
额补足义务可能产生的风险。甲方作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关联方
将自主关注合伙企业的运营情形,本协议约定的受让标的份额和/或
回购及差额补足义务是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和绝对的,其保证不以
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亏损、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投
资不当、合伙协议修改未经其书面确认等)要求减轻或免除其在本协
议项下的受让标的份额义务或回购及差额补足义务。
8、甲方承诺具备受让能力和回购及差额补足能力并已完成本协
议签署的决策或审批,如届时违约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存在
重大误导或虚假承诺等不诚信行为,应赔偿丙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直接
损失并承担其他相应的违约责任,全部赔偿权益归属于丙方所代表的
华润信托增利 27 号单一资金信托。
9、各方同意丙方代为乙方行使合伙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
利并履行相关义务。乙方、丙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及纠纷不影
响合伙协议及本协议的履行。
10、合伙企业通过出让股权、出资份额或资产退出的,合伙企业
应促使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被投资企业股权、出资份额或资产的优
先购买权。
四、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该基金作为公司整合智慧城市产业资
源的投资平台,有助于围绕公司既定的战略发展方向寻找、储备和培
育优质项目,通过项目的储备和培育,降低公司的并购风险,通过基
金操作的灵活性,为公司寻找、培育最佳并购标的,加快推进公司产
业发展战略,提升和巩固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天夏科技参与发起设立的并购基金优先级有
限合伙人的份额及其在投资期间的预期投资收益承担回购及差额补
足义务,上述回购及差额补足事项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担保行为,该担
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次对外担保有利于并购基金后期
顺利开展相关业务,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发展智慧城市业务,符合公司
战略发展规划,没有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的整体利益。董事会认为本
公司提供担保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将通过设立基金,主要通
过向公司相关领域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准股权投资或从事与
股权投资相关的活动,实现良好的投资效益,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
资回报,并降低公司在实施产业并购和投资时的风险。回购及差额补
足事项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担保行为,该担保行为有利于该基金后续相
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且提供该担保不会损害公
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为该基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承担回购及差
额补足义务及增信。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基金作通过向公司相关领域进行直接或间
接的股权投资、准股权投资或从事与股权投资相关的活动,能有效地
为产业整合提供支持,促进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实现良好的投
资效益,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并降低公司在实施产业并购
和投资时的风险。
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参与合伙设立的基金的优先级合伙份额及
其利息承担回购及差额补足义务,将有利于设基金的顺利推进。回购
及差额补足增信事宜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担保行为,本次公司为优先级
资金提供回购及差额补足增信事项,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本公司
对基金的优先级合伙份额承担回购及差额补足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也注意到:基金管理人杭州睿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为普通合伙人,对基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若市场情况允
许,我们建议未来类似基金以最大限度降低成本为目的,尽量努力争
取利率更低的优先级资金。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为杭州天夏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提供回购及差额补足增信事宜。
七、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 18,400.55 万元(含本
次担保金额);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天夏科技向银
行融资提供担保 18,500 万元。上述累计担保总额合计为 36,900.55
万元,占公司经审计的 2016 年度总资产(569,133.25 万元)和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500,152.11 万元)的比例分别为 6.48%和
7.38%。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各方签署的《合伙企业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