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确保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 人民币 1.1 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用于购买低风险、高流动性 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收益率,进一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已建立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确 保资金安全,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独立董事: 平其能 顾海 王玉春 2017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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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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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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