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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长城:关于2016年度分红派息实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10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度分红派息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与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2、本次权益分派的实施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的时间未超过
两个月。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6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已获公司 2017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股本 1,698,245,011 股作为基
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
101,894,700.66 元,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
转下一年度分配。
    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 2017 年 5 月 20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
《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神州长城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42)。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股本 1,698,245,011 股作为基
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0 元(含税;扣税后,QFII、RQFII、境外战略投
资者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54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
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6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
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
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a;B 股非居民企业扣税后每 10 股派现金
0.54 元,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
派 0.6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
款)。
    【a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2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6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所
得税。
    向 B 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 股股息折算汇率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按照股
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 2017 年 5 月 22 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
币兑人民币的基准价(港币:人民币=1:0.8822)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 B
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A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7 月 13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7 年 7 月 14 日;
    2、B 股最后交易日为 2017 年 7 月 13 日,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7 月 18 日,
除权除息日为 2017 年 7 月 14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1、截至 2017 年 7 月 1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
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2、截至 2017 年 7 月 1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B 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 股的股东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
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347                陈略
       2         08*****961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         01*****277                何飞燕
       4         08*****740                青海合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5         01*****646                何森
       6         08*****561                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 年 7 月 5 日至登记日:2017 年 7
月 13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说明
    1、非居民企业若需要提供完税证明的,请最晚于 2017 年 7 月 30 日(含当
日)填写附件所示表格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签章后请寄至本公司证券部。
    2、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
所得税的情况,请于 2017 年 7 月 30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街 3 号神州长城大厦四楼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100176
    咨询人:杨春玲、刘国发
   咨询电话:010-89045855
    咨询传真:010-89045856
    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
安排的文件;
    2.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的决议;
   3.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的决议。
   特此公告。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十日
附件: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实施代扣代缴完税事宜情况表
股东信息                 中文(如有)           英文
在其居住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证券账户号码
股权登记日持股数(股)
应纳税所得税金额(人民
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邮箱
联系地址
                                                 签章:
                                                 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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