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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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发审会会后事项核查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
票申请文件已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以下简称“过会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
委员会审核通过。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本着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文《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
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股票发行审核备忘录 5 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
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等文件要求,对发行人自过会日
至本文签署日期间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现就主要事
项说明如下:
1、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没有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报表各项目无异常变化。
发行人 2016 年度及 2017 年一季度出现亏损,发行人财务状况正常,报表
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稳定,未出现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
化。
8、发行人未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未发生未在申报文件中披
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和会计师未发生更换。经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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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发行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和会计师不存在由于受到有关部门的
处罚或发生更换从而影响本次发行的发行条件的情况。
瑞华所在发审会日前曾受到行政处罚,主要情况是:因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
中未能勤勉尽责,财政部、证监会责令,瑞华所自 2017 年 1 月 6 日起暂停承接
新的证券业务;2017 年 3 月,瑞华所接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2
号)、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 号)。发审会日后,根据瑞
华所整改情况及核查组的核查结果,财政部、证监会决定,同意瑞华所自 2017
年 4 月 7 日起恢复承接新的证券业务。
由于上述被行政处罚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参与发行人的审计工作,时代
万恒签字注册会计师亦未参与被行政处罚项目的审计工作,且瑞华所自 2017 年
4 月 7 日起恢复承接新的证券业务,上述事项不影响瑞华所从事本次发行相关的
审计等工作,亦不影响公司本次发行。
10、发行人未做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未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
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发行人未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未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与股东保持独立,其独立性
未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其他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自过会日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本所认为,发行人没有发生影
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重大事项以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
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的各项发行、上市条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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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发审会
会后事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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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张贞东
经办律师:
王 勇
2017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