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声明承诺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6 日收到控股股
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声明承诺函》,以下为函件内容:
2015 年 5 月 28 日,经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武汉凯迪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向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012 号)文核准:同意武汉
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向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 15 名
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生物质发电、水电、风电
以及林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至本声明函出具日:
1. 本公司持有眉山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眉
山凯迪”)100%股权。眉山凯迪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20 日,自
2008 年起至今眉山凯迪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2013 年 4 月 22
日,眉山凯迪成立清算组,并向眉山市彭山区工商行政管理
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了关于注销眉山凯迪的申请材料,但
尚未完成注销手续。截至本声明函出具日,眉山凯迪的注销
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除前述情况外,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
控股子公司(除上市公司外)不存在拥有其他生物质电厂未注
入上市公司的情况;
2. 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除上市公司外)不存在拥有
因权利受限等原因未注入上市公司的生物质电厂的情况;
3. 本公司与洋浦长江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9 月签署了关于松
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洪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
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因前述两家公司股权质押的原因,
未能及时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截至 2016 年 3 月,
前述两家公司全部交割、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除前述
情况外,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除上市公司外)不
存其他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仍未完成全部交割手续的生物
质电厂的情况。
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除上市公司外)将严格遵守及
履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时出具的相关承诺,并承担因违反该等承诺而
产生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及承诺!
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6 日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