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承诺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6 日收到控股股
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承诺函》,以下为函件内容:
2015 年 5 月 28 日,经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武汉凯迪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向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012 号)文核准:同意武
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向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阳光凯迪”)等 15 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
有的生物质发电、水电、风电以及林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
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至本声明函出具日:
1.本人、本人关联企业(指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
为本人控制的企业,下同)及与本人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不存在拥有生
物质电厂未注入上市公司的情况;
2.本人、本人关联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不存在拥有
因权利受限等原因未注入上市公司的生物质电厂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联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不存其他已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仍未完成全部交割手续的生物质电厂的情况。
本人将督促并积极配合阳光凯迪严格遵守及履行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时出具的相关承诺,并承担因违反该等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及承诺!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