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取消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 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并经认真审核,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取消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决定取消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是鉴于相关具体合作事项 未达成一致等因素的考虑,不会对矿山建设的计划进度、生产经营、预期收益产 生影响; 2、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合法、有效; 3、公司取消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况; 4、同意公司董事会取消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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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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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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