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7
日召开六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2 月 9 日,公司召开五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
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指
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 年 2 月 9 日,公司召开五届十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景
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就《激励计划》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出具
了审核意见。
3、2017 年 6 月 2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司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后,
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7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
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并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
需的全部事宜。
5、2017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六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授予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同时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
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7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六届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补充
确认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调整事项进行了核
查,确定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的说明
截至授予日,由于公司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093,951,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 0.7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
年 6 月 20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 年 6 月 21 日。
1、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1)派息
P=P0-V=3.43 元-0.07 元=3.36 元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
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应对限制性股票价格进行相
应的调整。经过调整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 3.43 元/股调整为
3.36 元/股。
另,由于激励对象李亚冰已离职,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经过
上述调整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由 78 人调整为 77 人,本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总数由 3500 万股调整为 3450 万股。
调整后,本次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人员。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授予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授予人数及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
办法》及《公司2017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
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
为:
截至授予日,由于公司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093,951,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 0.7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
年6月20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6月21日。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应对限制性股票价格进行相
应的调整。经过调整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3.43元/股调整为
3.36元/股。
由于激励对象李亚冰已离职,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经过上述
调整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由78人调整为77人,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
数由3500万股调整为3450万股。
以上调整符合公司《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
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和首次授予数量的调整已履行必要
的审批程序,本次股票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备忘录》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出具
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授予人数及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调整事项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六届二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六届二次监事会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六届二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4、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