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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年报问询函中
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大华核字[2017]002868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年报问询函中
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目 录 页 次
一、 关于 2016 年年报问询函中 1-10
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关 于 2016 年 年 报 问 询 函 中
有 关 财 务 事 项 的 说 明
大华核字[2017] 002868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由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科技或公司)转来
的《关于对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
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 320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奉悉。我们已对
问询函所提及的需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的东华科技财务事项进行了
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一、问询函第 2 点:你公司 2016 年第四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5.9
亿元,较第三季度增长 77%,而实现净利润亏损 34 万元。请结合你
公司业务特点、工程订单进度及行业季节性说明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增
长但净利润亏损的具体原因,公司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及跨期结转
成本费用的情形,并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公司 2016 年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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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核字[2017] 002868 号
关于 2016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第 3 季度 2016 年第 4 季度 增长额 增长率(%)
一、营业总收入 33,519.08 59,374.01 25,854.93 77.13
减:营业成本 27,920.19 50,315.45 22,395.26 80.21
税金及附加 7.48 457.44 449.97 6018.03
销售费用 333.04 732.73 399.68 120.01
管理费用 4,338.42 4,539.21 200.79 4.63
财务费用 -138.73 -1,003.83 -865.10 623.57
资产减值损失 -926.23 4,787.51 5,713.73 -616.88
加:投资收益 218.55 405.18 186.63 85.40
二、营业利润 2,203.46 -49.31 -2,252.78 -102.24
加:营业外收入 563.66 333.22 -230.44 -40.88
减:营业外支出 2.93 0.65 -2.28 -77.94
三、利润总额 2,764.19 283.26 -2,480.94 -89.75
减:所得税费用 406.77 190.88 -215.90 -53.08
四、净利润 2,357.42 92.38 -2,265.04 -96.0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337.17 -34.44 -2,371.61 -101.47
少数股东损益 20.25 126.82 106.57 526.33
公司 2016 年第四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59,374.01 万元,较第三季
度增长 77.1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44 万元,较
第三季度下降 101.47%。第四季度营业收入较第三季度增长的主要原
因是公司所处的建筑行业工程项目施工、采购分包结算存在一定的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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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性特征,即第四季度多为结算的高峰期,因此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的营业收入在全年中也相应较高。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呈现反向变动的
主要原因是第四季度计提的坏账准备和计提的年终奖。具体情况如
下:
(一)第四季度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情况
1、公司应收款项会计政策如下: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的确认标准:
单项金额重大的具体标准为:本公司将 2000 万元以上应收账款,
200 万元以上其他应收款确定为单项金额重大。
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单独进行减值测
试,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计入当期损益。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将其归入相应组合
计提坏账准备。
(2)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① 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确定依据
对于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单项
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一起按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根据以前
年度与之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
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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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组合的依据:
组合名称 计提方法 确定组合的依据
本公司根据以往的历史经验对应收款项计提比例作出最佳
账龄分析法组合 账龄分析法
估计,参考应收款项的账龄进行信用风险组合分类
本公司根据以往的历史经验对应收保理计提比例作出最佳
应收保理款组合 其他方法
估计,参考应收保理款风险类型进行组合分类
② 根据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确定的计提方法
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 年以内 5.00 5.00
1-2 年 10.00 10.00
2-3 年 30.00 30.00
3-4 年 50.00 50.00
4-5 年 70.00 70.00
5 年以上 100.00 100.00
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风险类型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正常类
关注类 5.00
次级类 25.00
可疑类 50.00
损失类 100.00
(3)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为:存在客观证据表明本公司将无法按
应收款项的原有条款收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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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为:根据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进行计提。
2、公司第四季度应收款项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09-30 2016-12-31 增减变动额
账龄 期末余额 坏账准备 期末余额 坏账准备 期末余额 坏账准备
一、应收账款
1 年以内 50,189.47 2,509.47 45,828.10 2,291.40 -4,361.37 -218.07
1-2 年 13,936.84 1,393.68 11,350.96 1,135.10 -2,585.87 -258.59
2-3 年 15,894.14 4,768.24 11,443.75 3,433.13 -4,450.38 -1,335.12
3-4 年 772.33 386.16 13,226.19 6,613.10 12,453.86 6,226.93
4-5 年 1,459.87 1,021.91 317.15 222.01 -1,142.71 -799.90
5 年以上 2,133.77 2,133.77 2,635.06 2,635.06 501.29 501.29
小计 84,386.40 12,213.23 84,801.22 16,329.79 414.82 4,116.56
二、其他应收款
1 年以内 3,848.46 192.42 13,104.52 655.23 9,256.06 462.80
1-2 年 328.30 32.83 766.83 76.68 438.53 43.85
2-3 年 316.63 94.99 361.85 108.56 45.23 13.57
3-4 年 112.73 56.37 383.70 191.85 270.97 135.49
4-5 年 73.59 51.51 129.78 90.85 56.19 39.33
5 年以上 166.60 166.60 142.50 142.50 -24.10 -24.10
小计 4,846.31 594.72 14,889.20 1,265.67 10,042.88 670.95
三、合计 89,232.71 12,807.95 99,690.41 17,595.46 10,457.70 4,787.51
公司 2016 年第三季度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为-926.2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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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表可以看出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较 9 月 30
日增长较大,并且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账龄较 9 月 30 日有所变化,
按照公司会计政策第四季度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4,116.56 万元,
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 670.95 万元,导致第四季度发生资产减值
损失 4,787.51 万元。
(二)2016 年度结算奖计提情况
公司奖金政策遵循按月预支,年终考核结算的管理方式。2016
年 12 月,公司根据薪酬管理办法和全年绩效考核情况计提了 2016 年
度结算奖,确认成本及费用 4,663.66 万元。
综上所述,我们未发现公司存在跨期确认收入及跨期结转成本费
用的情形。
二、问询函第 3 点:你公司因山西襄矿泓通 30 万吨/年煤制乙二
醇设计项目被山西襄矿泓通煤化工有限公司起诉赔偿 2,784.37 万
元,请详细说明该诉讼案件的起因、经过、进展情况,以及你公司对
该诉讼事项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具体依据,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2011 年 5 月 18 日,东华科技与山西襄矿泓通煤化工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襄矿公司”)签订《山西襄矿泓通煤化工有限公司 30 万吨/
年煤制乙二醇项目工程总承包框架协议》(简称框架协议),《框架协
议》约定:襄矿公司委托东华科技承担“山西襄矿泓通煤化工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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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3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总承包工作,襄矿公司同意本协议生
效后 15 日内向东华科技支付项目总承包启动资金 200 万元。
2011 年 5 月 18 日,东华科技与襄矿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
同》(合同编号 AX-201109)一份,约定由东华科技承担“山西襄矿
泓通煤化工有限公司 3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设计工作,设计内
容为 3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主装置及厂内公用、辅助工程的工程
设计工作以及工程设计范围内的服务工作。设计费用为 6200 万元,
并约定襄矿公司根据原告工作进度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合同第 9.1.3
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
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
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
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合同
第 9.2.3 条约定:“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
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
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2011 年 8 月 6 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关于山西襄矿泓通煤化
工有限公司 3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补充协议书》,约定:一、项
目名称由“山西襄矿泓通煤化工有限公司 3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
目”变更为“山西襄矿泓通煤化工有限公司 2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
目”,规模由“3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变更为“20 万吨/年煤制乙二
醇”。二、设计费用调整,由于项目规模的变更,设计费用由原设计
合同中 6220 万调整为 5180 万元。三、设计费支付方式:设计费分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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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支付,其中前三期为(1)本协议生效后 7 天内,发包人支付工程
设计费用的 10%计 518 万元,作为预付款;(2)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
审查版文件后 7 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用的 20%计 1036 万元;(3)
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成品后 7 天内,发包人支付工程设计费用的 10%
计 518 万元。2011 年 9 月 15 日,襄矿公司向东华科技支付 718 万元,
其中 200 万元为总承包启动资金,518 万元为工程设计预付款。
上述合同签订后,公司根据约定开展相应设计任务,并于 2012
年 8 月完成初步设计的编制工作,此外,公司还应襄矿公司要求完成
了可行性研究以及库房、机修车间施工图的设计等工作,上述设计成
品均提交襄矿公司。但襄矿公司以公司无法完成设计任务为由,于
2012 年 9 月 17 日向公司致函要求解除双方 2011 年 5 月 18 日签订的
合同及 2011 年 8 月 6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后经双方多次协商仍无法
达成一致。
公司根据双方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以及实际完成的工作成果,
于 2012 年 12 月 11 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
请求:1、判令襄矿公司立即支付初步设计费用 1554 万元,并自起诉
之日,按每日 2‰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襄矿公司立即
支付可行性研究编制费用 80 万元;3、判令襄矿公司立即支付库房、
机修车间施工图设计费用 20 万元;4、判令襄矿公司承担迟延支付预
付款和总承包启动资金的逾期违约金 31.08 万元(518 万元 X2‰X30
天=31.08 万元;5、判令襄矿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公司向合肥市中院提起诉讼进入审理程序后,襄矿公司于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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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9 月 10 日提交《民事起诉状》和 2013 年 9 月 25 日提交《变更诉
讼请求申请书》,以公司无法完成设计工作及设计错误为由另案起诉
东华科技,诉讼请求:1、判令东华科技返还支付的设计预付款及总
承包启动费用 554 万元;2、判令东华科技因其设计错误给襄矿公司
造成的土方回填损失 2230.37 万元;3、判令东华科技承担本案诉讼
费用。
2014 年 6 月 12 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3)合
民三初字第 00042 号《民事判决书》,对东华科技起诉襄矿公司一案
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襄矿公司赔偿原告东华科技因解除合同造成
的经济损失 994 万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付清;
二、驳回原告东华科技的其它诉讼请求。
2015 年 9 月 24 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3)合
民三初字第 00194 号《民事判决书》,对襄矿公司起诉东华科技一案
作出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襄矿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襄矿公
司承担。襄矿公司随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6 年 3 月 1 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16)皖民终字
第 290 号《民事裁定书》,对襄矿公司上诉一案裁定如下:本案按自
动撤回上诉处理。此裁定为终审裁定。至此,襄矿公司起诉东华科技
案件已审理终结,东华科技并不负有向襄矿公司返还设计费及赔偿损
失的责任。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四条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
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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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综上所述,依据法院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以及确认预计负债
需满足的条件,公司对该诉讼事项未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的相关规定。
专此说明,请予察核。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程银春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樊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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