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化工”)独立董事吴志坚、 刘春彦及章武江先生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7年7月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的第四个行权期行权价格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和激励对象 的一致利益,同意对首次授予的第四个行权期行权价格的调整。 独立董事: 吴志坚 刘春彦 章武江 二○一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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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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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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