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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烯碳:关于股票暂停上市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05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暂停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公司于2017年7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银基烯碳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将自2017年7月6日起暂停上市。
    一、股票暂停上市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种类:A 股股票
    股票简称:*ST 烯碳
    证券代码:000511
    暂停上市起始日:2017年7月6日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2017年7月4日,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
〔2017〕428号)。因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
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第14.1.1条、14.1.3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7年7月6日起暂停上市。
    三、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1、增加新的主营业务
    (1)随着2017年公司在常州 PACK 动力电池产品的投产,可产生新的利润增长
点,以促使公司主营业务及利润的持续增长。
    (2)公司将会主动寻找机会,并购有盈利能力的资产,增加新的主营业务以
增强盈利能力。
    2、积极处置资产,回收应收债权,并妥善解决公司债务问题,努力改善公司财
务情况,缓解资金压力。
    3、积极通过法律等有效途径,对因担保及诉讼支付的代偿款及时行使追偿权,
及时弥补因担保及诉讼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4、积极协调逾期借款相关的金融机构及借款单位并取得对方谅解,积极配合
金融机构及借款单位采取借新还旧、展期、要素调整等金融手段使逾期借款转为正
常或及时归还逾期借款。
    5、根据内控报告梳理的内控缺陷,公司积极组织整改,梳理公司组织架构、
健全完善制度,加强制度执行力度和人员培训。
    四、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条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2.1条的规定,上
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条
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
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
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
正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一千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
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六)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
虚假记载;
    (七)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应当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情形;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五、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根据《上市规则》14.4.1的规定,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17年度)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
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未能在法定期限
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二)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
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
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三)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
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
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四)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
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
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五)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
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
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
报告;
    (六)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
14.1.1条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
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七)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
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
    (八)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
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九)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不含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2000人;
    (十)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十一)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
    (十二)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十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十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1、联系部门:证券部
    2、联系电话:024-22903598
    3、联系传真:024-22921377
    4、通讯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09号
    5、邮编:110014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
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认真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披露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七年七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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