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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长兴投资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公告日期:2003-12-20
  本摘要内容均摘自深国众联评报字[2003]第3-19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报告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本摘要单独使用可能会导致对评估结论的误解或误用。
  本公司接受大连长兴水泥有限公司(简称"长兴水泥")对黑龙江长兴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长兴投资")评估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对"长兴投资"列报的全部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10月31日,评估目的为长兴水泥将其持有的"长兴投资"股权拟转让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公司的评估是建立在贵方提供的评估所必需的资料的基础上的,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长兴投资"负责。本次评估主要采用成本加和法确定其评估值。本公司认为,除本报告所载明的特别事项说明外,在评估资产现有用途或既定用途不变并持续经营使用和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及价值前提、假设条件下,载入下表中的评估结论可恰当地反映"长兴投资"于评估基准日市场价值的财务结构(金额单位为人民币万元):
  项目    帐面净值    调整后净值    评估价值
  资产总额    11,294.69    11,294.69    13,813.89
  负债总计    5,482.30    5,482.30    5,482.30
  净资产    5,812.39    5,812.39    8,331.59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本摘要与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报告所称"市场价值"或"评估值",均指我们对所评估资产在现有用途或既定用途不变并持续经营使用,以及在评估基准日的外部经济环境与市场状况和本报告所载明的评估前提和假设条件下,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而提出的续用市场价值或按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标准估算的购建成本意见,不能理解为公开市场条件下的市场价值。
  按照本公司与"长兴水泥"及"长兴投资"的约定,本次评估未考虑"长兴投资"可能存在的诸如销售网络、销售合同或意向、商标权和除公路经营权以外可能享有的特殊经营权或纳税政策以及包括与其经营管理和全体职工队伍、商业信誉等在内的其他经济资源对其净资产的任何有利和不利影响。也未考虑列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各项单项资产在生产经营中利用是否充分有效以及它们之间的组合或匹配对其净资产价值的任何有利和不利影响。因此,按照本报告前述对"市场价值"或"评估值"的理解,本报告所载评估结论中的净资产并不包括"长兴投资"可能存在但在本次评估中并未约定和列报的有关无形资产的价值。
  本报告所载明的资产评估结果在评估基准日后一年内(即自2003年10月31日至2004年10月30日)有效。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黄西勤   徐锋
  法 定 代 表 人:黄西勤
  深圳市国众联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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