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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动力: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04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所提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
计票。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7 月 3 日下午 3: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7 月 2 日-2017 年 7 月 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7 月 3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7 年 7 月 2 日 15:00-2017 年 7 月 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科技楼二楼会议室(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兴
石路 58 号)
4、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5、股权登记日:2017 年 6 月 27 日
6、现场会议主持人:言骅董事长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6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8,094,4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016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0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816,3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214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计 1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278,10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026%。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3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19,553,8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8436%。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上海)
律师事务所项瑾律师、文亦佳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三、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
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魏少军为公司董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094,4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553,8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通通达矽钢冲压科技有限
公司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094,4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553,8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项瑾、文亦佳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其他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
于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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