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助力零售资源整合、经营模式创新,提升公司核心能力,充分利
用股权基金所具有的募集广泛、市场化机制和专业化运作的特点,规避投资风险,
获取最佳投资收益,满足公司健康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打造国内第一零售集团
的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
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发起或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条 公司发起或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简称“产业基金”)仅限于
进行产业股权投资(包括可转债),投资方向应聚焦于零售项目和大消费领域。
第四条 公司发起或参与设立的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 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期货、债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公
司发起或参与设立的产业基金所投资的公司上市后,公司持有该等上市
公司的股票的情况除外。
2.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资管计划等金
融产品;
3. 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拆借或担保;
4. 投资于与零售项目无关的房地产项目;
5.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6. 有可能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项目;
7.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8. 退出路径不明确的项目;
9.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五条 公司发起或参与设立的每支产业基金应单独管理、单独建帐、单独
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特征的
资金池业务。
第六条 公司发起或参与设立的产业基金所投资的每个项目退出以后立即进
行分配,不做循环投资。
第七条 公司发起或参与设立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时不得直接作为普通
合伙人。
第二章 产业基金的设立及管理
第八条 公司投资于产业基金的总额度由总裁办公会根据公司需要和资金情
况拟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其各自的权限进行审批。公司投资于每支产业
基金的具体方案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总裁办公会在讨论决定公司投资于每支产业基金的具体方案时,应
着重考虑基金的投资方向、合作方能力、内部管理架构和决策机制、投资回报率、
风险控制方案、人员委派方案、费用及收益分配机制、项目退出路径等因素,参
考行业惯例和市场水平,保障公司利益,调动专业团队的积极性。
第十条 产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
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委
派人员应将产业基金披露内容和相关资料及时、完整的提交总裁办公会。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基金合伙协议或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委派人员对基金行
使管理、协调、监督等职能。
第十二条 公司在每支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个席位。公
司通过委派到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委员及授权代表参与投资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代表公司对公司的出资进行管理。
第三章 产业基金的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产业基金的投资项目选择、甄别和投后管理方面通过
咨询、协助尽调、参与投后管理等方式发挥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在审议相关项目投资方案时,公司委派的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须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向公司总裁办公会汇报,并将项目材料提交公司
总裁办公会。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投资协议为报送公司总裁办公会的
必备要件。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应重点说明项目公司行业前景、项目公司核心竞
争力、核心团队介绍、主要风险、重大法律障碍、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投资收
益、退出方式等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进行项目投资时,需要进行尽职调查、审计及评估的,
产业基金需聘请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报告。公司委派的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需将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上报公司总裁办公会。
第十八条 公司委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公司总裁办公会的决
定在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上发表意见。
第四章 产业基金的投后管理及项目退出
第十九条 公司委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注重加强项
目投后管理,督促产业基金充分行使其股东权利,通过向被投资企业提供综合增
值服务,提高其核心竞争力和市场价值,促使基金实现如期退出,获得较好回报。
第二十条 对于符合公司发展方向的优质被投项目,应促使其能够尽早较好
地实现进入公司。
第二十一条 项目投后管理应定期进行,重点了解投资对象发展趋势变化、
重大经营变化、重大投资决策和重大资产重组和并购行为、重大人事(包括董事
会、经营班子和核心技术人员)变化、股东变化、规范运作情况等,并应特别关
注投资项目的增资扩股、募集资金投向、改制上市进程。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投资的项目在生产经营、规范运作等方面发生重大
变化,需变更投资方案的,公司委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须在了解到该情况或
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将向公司总裁办公会汇报,呈报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在审议相关项目投资退出方案时,公司委派的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须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向公司总裁办公会汇报,呈报相关材
料,并依据公司总裁办公会的决定在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上发表意见。
第五章 产业基金的变更及退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起或参与设立的产业基金需要对出资额、经营期限、
收益分配方式等具体方案内容或章程进行变更的,变更内容在总裁办公会权限内
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决定。产业基金总投资额度变更后超过总裁办公会权限的,
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其各自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产业基金营业期限届满解散或出现其他提前解散事由的,应
当将解散事宜及清算报告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公司的产业基金管理部门适
时组织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 产业基金的项目投资审批、投后管理及退出中涉及关联交易
的应遵守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内幕知情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发起或参与设立基金、产
业基金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基金变更及退出等达到披露要求的,应及时予以披
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委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或授权代表,应当及时向公
司报告产业基金及其所投资项目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公司认为前述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本办法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