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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莱州市农业科学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29
关于对莱州市农业科学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7〕26号
莱州市农业科学院:
你单位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海种业)持股5%以上的股东,于2017年6月14日、6月16日共计买入登海种业股份110,000股,于2017年6月16日卖出登海种业股份10,000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我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但是,为规范大股东行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现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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