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92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同意,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 3,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7.20
元。截至 2015 年 2 月 16 日,本公司共募集资金 51,6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272.9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7,327.1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验字(2015)第 350ZA0006 号《验资报告》
验证。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
目“建筑幕墙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苏州柯
利达光电幕墙有限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柯利达光电幕墙有限公司。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2017 年 4 月 19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成都柯利达光电幕墙有限公司在苏州签订
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为“《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
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
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截止 2017 年 6 月 27 日)
成都柯利达光电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512906933810201 700.00 万元
幕墙有限公司 公司苏州分行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成都柯利达光电幕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12906933810201,专户中的募集资金以定期或活期存单方式存放。截止 2017
年 6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7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丁方“建筑幕
墙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存单不得质押。
(二)乙丁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
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阮金阳、文毅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丁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