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诚药业”或“上市公
司”)拟采用向本人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本人持有的南京江原安迪科正
电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迪科”)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人就本次交易事项作如下承诺:
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
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
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
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
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
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
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或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
排。
如违反上述保证或承诺,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签章页)
承诺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由守谊
年 月 日
厦门鲁鼎志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和承诺
鉴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采用向本企业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
式,购买本企业持有的南京江原安迪科正电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并募集配
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收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企业作为成
都南京江原安迪科正电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就本次收购事项作如下承诺:
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
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
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
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
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
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
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或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
排。
如违反上述保证或承诺,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鲁鼎志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
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和承诺》签章页)
承诺人:厦门鲁鼎志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年 月 日
安迪科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Advance Medical Systems Limited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和承诺
鉴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诚药业” 或“上市
公司”)拟购买本公司将持有的南京江原安迪科正电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安迪科”)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
为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本公司作为安迪科的股东,就本次收购事项作如下承诺:
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
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
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违反上述保证或承诺,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安迪科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的声明和承诺》签章页)
承诺人:安迪科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诚药业”或“上市公
司”)拟采用向本人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本人持有的南京江原安迪科正
电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迪科”)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人就本次交易事项作如下承诺:
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
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
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
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
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
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
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或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
排。
如违反上述保证或承诺,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签章页)
承诺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李毅志
年 月 日
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诚药业”或“上市公
司”)拟采用向本人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本人持有的南京江原安迪科正
电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迪科”)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人就本次交易事项作如下承诺:
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
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
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
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
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
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
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或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
排。
如违反上述保证或承诺,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签章页)
承诺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耿书瀛
年 月 日
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诚药业”或“上市公
司”)拟采用向本人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本人持有的南京江原安迪科正
电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迪科”)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人就本次交易事项作如下承诺:
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
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
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
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
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
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
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或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
排。
如违反上述保证或承诺,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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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罗志刚
年 月 日
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诚药业”或“上市公
司”)拟采用向本人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本人持有的南京江原安迪科正
电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迪科”)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人就本次交易事项作如下承诺:
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
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
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
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
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
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
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或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
排。
如违反上述保证或承诺,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签章页)
承诺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李泽超
年 月 日
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诚药业”或“上市公
司”)拟采用向本人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本人持有的南京江原安迪科正
电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迪科”)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人就本次交易事项作如下承诺:
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
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
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
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
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
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
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或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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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违反上述保证或承诺,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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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伟佳
年 月 日
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诚药业”或“上市公
司”)拟采用向本人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本人持有的南京江原安迪科正
电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迪科”)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人就本次交易事项作如下承诺:
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
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
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
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
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
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
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或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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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违反上述保证或承诺,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签章页)
承诺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戴文慧
年 月 日
南京世嘉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和承诺
鉴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诚药业” 或“上市
公司”)拟采用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本企业将持有的南京江原安迪科正
电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迪科”)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企业作为安迪科的股东,就本
次收购事项作如下承诺:
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
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
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
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
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
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
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
规情节,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如违反上述保证或承诺,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世嘉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提供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和承诺》签章页)
承诺人:南京世嘉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年 月 日
南京玲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和承诺
鉴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诚药业” 或“上市
公司”)拟采用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本企业将持有的南京江原安迪科正
电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迪科”)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企业作为安迪科的股东,就本
次收购事项作如下承诺:
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
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
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
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
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
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
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
规情节,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如违反上述保证或承诺,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玲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提供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和承诺》签章页)
承诺人:南京玲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年 月 日
南京陆晓诚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和承诺
鉴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诚药业” 或“上市
公司”)拟采用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本企业将持有的南京江原安迪科正
电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迪科”)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企业作为安迪科的股东,就本
次收购事项作如下承诺:
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
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
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
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
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
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
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
规情节,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如违反上述保证或承诺,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陆晓诚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提供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和承诺》签章页)
承诺人:南京陆晓诚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年 月 日
南京壹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和承诺
鉴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诚药业” 或“上市
公司”)拟采用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本企业将持有的南京江原安迪科正
电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迪科”)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企业作为安迪科的股东,就本
次收购事项作如下承诺:
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
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
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
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
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
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
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
规情节,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如违反上述保证或承诺,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壹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提供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和承诺》签章页)
承诺人:南京壹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年 月 日
南京瑞禾吉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和承诺
鉴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诚药业” 或“上市
公司”)拟采用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本企业将持有的南京江原安迪科正
电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迪科”)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企业作为安迪科的股东,就本
次收购事项作如下承诺:
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
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
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
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
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
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
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
规情节,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如违反上述保证或承诺,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瑞禾吉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提供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和承诺》签章页)
承诺人:南京瑞禾吉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年 月 日
南京诚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和承诺
鉴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诚药业” 或“上市
公司”)拟采用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本企业将持有的南京江原安迪科正
电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迪科”)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企业作为安迪科的股东,就本
次收购事项作如下承诺:
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
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
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
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
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
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
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
规情节,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如违反上述保证或承诺,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诚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提供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和承诺》签章页)
承诺人:南京诚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和承诺
鉴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诚药业” 或“上市
公司”)拟采用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本公司(代表“鼎融利丰 39 号私募
基金”)拟持有的南京江原安迪科正电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迪科”)
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
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公司作为“鼎融利丰 39 号私募基金”管理人,就本次收购事项作如下承诺:
保证本公司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
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
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本次交易本公司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
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
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
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
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
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
违法违规情节,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如违反上述保证或承诺,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和承诺》签章页)
承诺人: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