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及常务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公司董事会聘任高劲松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聘任郑立功先生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审阅高劲松先生、郑立功先生的个人简历等材料,未发现其有《公司
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
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
合担任公司高管的其他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均符合担
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能够胜任所聘任的岗位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高劲松先生为公司总经理、郑立功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
独立董事签字:
朱文山
李北伟
李传荣
2017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