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7年5月
11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0,000,000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00000元;
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
收,先按每10股派2.00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
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
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
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同时,以资本公积金
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000000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
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120,000,000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240,000,000股。
二、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7月6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7月7
日。
三、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7年7月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 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送(转)股于2017年7月7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送(转)
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 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
1 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送(转)
股总数与本次送(转)股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7年7月7日
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191 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
2 01*****345 宣明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年5月26日至登记日:2017年7月6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本次所送(转)的无限售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17年7月7日。
六、股份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转增股本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5,250 0.01 15,250 30,500 0.01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19,984,750 99.99 119,984,750 239,969,500 99.99
三、总股本 120,000,000 100 120,000,000 240,000,000 100
七、本次实施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240,000,000股摊薄计算,2016年年度,
每股净收益为0.22元。
八、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588号
咨询联系人:周健
咨询电话:0431-86176789
传 真:0431-86176788
九、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