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
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
1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
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除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2017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17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外,并
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发布了《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6月29日,时
限达到10日。
在张榜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
对象提出的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
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拟激励对象的工资单及公司为激励对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凭证。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