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2017年6月29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振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量为26,08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为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76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495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
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蔡燕玲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经董事会严格资格审查,增补蔡燕玲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与本届
董事会相同。(简历信息附后)
表决结果:同意票27,84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764,800股;反对股份0股;弃
权股份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对《公司章程》中公司住所进行修改:
原公司住所:大连高新园区火炬路 32 号 B 座 18-20 层,
修改后的公司住所:大连高新园区火炬路 32 号 B 座 20 层。
表决结果:同意票27,84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764,800股;反对股份0股;弃
权股份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梁永刚律师、杨斯贻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9 日
附:蔡燕玲女士简历
蔡燕玲,女,1984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统计学博士,毕业于英属哥伦比亚
大学。2015 年至 2017 年历任加拿大 Ruby Life Inc. 高级数据分析师,高管。
截至本公告日,蔡燕玲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