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补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就补选董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提名人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有限公司持有公 司 4.87%的股份,具有提名资格,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张丽宁女士已书面同意被提名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3.被提名人张丽宁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和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 处罚,亦不存在失信被执行情形; 4.张丽宁女士具有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管 理经验和职业素养; 5.未发现张丽宁女士存在其他影响其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补选张丽宁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文君 赵恩慧 袁晓玲 2017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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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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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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