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
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7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
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942,2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160000 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
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144000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
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160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
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
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
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
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32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16000 元;持股超
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 年 7 月 4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
年 7 月 5 日。
三、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7 月 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 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7 年
7 月 5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133 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 年 6 月 27 日至登记日:2017
年 7 月 4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盐田港海港大厦 1812 室
咨询联系人:罗静涛
咨询电话:0755-25290180
传真电话:0755-25290932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