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
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在不涉及经营秘密的前提下
公司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一旦出现泄漏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
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
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
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七)保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管理部门、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关于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保守国家秘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
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在进行企业内部保密审批同意后,
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
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
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
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
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其职责及权限为:
(一)代表董事会审核批准重大投资者关系管理计划;
(二)审核批准危机应对方案;
(三)代表董事会就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向股东大会报告;
(四)出现重大事件时出席投资者见面会、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或路演;
(五)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对违反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
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员工进行处罚。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和负责人,其职责及
权限为:
(一)制订重大投资者关系管理计划并按照董事会或董事长意见组织实施;
(二)主管投资者接待管理工作,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身份,资质等信息,收集来访者将咨询的问题,负责指导证券法务部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实施;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规范公司投资
者关系活动;
(四)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
统的介绍或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法务部应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五)列席公司有关战略研讨、经营管理、资金营运以及预算编制等内容的重要
会议;
(六)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投资者见面会、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
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制定有效的危机应对方案,维护公司声誉和投资者信心。
第九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事务。证券法务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二)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
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整合投资者
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
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
者对公司的参与度;将拟解答来访者提问的材料一并报保密管理部门和董事会秘书审
批,并负责组织与来访者签署《保密承诺书》等相关文件;
(四)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
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
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
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归档工作,保管股东名册、来访来电投资者的详细
记录、现场参观记录、来访投资者签署的承诺书等;
(六)根据主管领导安排,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
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七)根据主管领导安排,做好危机处理相关工作;
(八)做好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
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法务部进行相
关工作。
第十二条 证券法务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若公司对自愿性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在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后决定披露与否。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原则,使所有股东及投资者、机构、
专业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
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
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七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
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
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
后结束。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
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
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以上各项信息披露前,按照公司信息保密管理制度规定,必须履行内部保密审批
手续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必须经过脱密处理才能公布;经过处理仍然不能脱密的,
不得发布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邮寄资料;
(七) 电话咨询;
(八) 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 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 现场参观;
(十一) 路演;
(十二)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选定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和网站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
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
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专线咨询电话、传真,开通投资者关系网上互动平
台,通过电子信箱等方式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咨询电话号码
或电子信箱有变更时尽快公布,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快捷、有效沟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
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
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
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
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七章 媒体来访与投资者调研接待
第二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调研前,需提前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预约,来访人员需填报预约登记的信息,提交本
次来访的机构及人员名单、来访时间、来访目的及调研提纲,由证券法务部完成接待
事宜审批后方可受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组织接待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各级子公
司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法务部实施接待管理工作, 协助提供相关
信息。
在媒体来访与投资者调研接待过程中,公司须视情况按照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制定
保密工作方案,统一宣传口径,对来访机构和人员的信息进行登记。对外提供资料的,
须经公司证券事务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保密管理部门前置审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
况,同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参观过程中加强保密教育与提
醒。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
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沟通过程中,尽量避免单人接待的方式。
第三十条 公司与来访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来访对象签署《保密承诺书》,
来访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接待来访对象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将会议记录、现
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妥善保管,存
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与来访对象交流沟通后,应要求来访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
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及分析师说明会等大型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
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并在活动前接受专门培训。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风险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根据“坦诚、迅速、统一、有序”的指导方针,按照“统一指挥、
组织落实、明确责任、依法处置”的原则,建立危机处理及声誉维护程序。以便在公
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被有关机关调查处罚、业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
自然灾害等危机或预计危机可能出现时,启动危机处理程序,制定有效的危机应对方
案,维护公司声誉和投资者信心。
第三十五条 当出现重大危机事件时,公司按如下要点进行处理:
(一)公司及时向四川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法务部全面了解危机实际情况,收集并汇总形成书面
处置建议上报董事长,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后对外披露;
(三)公司视突发事件性质和公司授权处置程序,以现场会议、电话会议、传真
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董事会通报情况后统一对外披露;
(四)公司严格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在第一时间
告知全体股东,取得股东的理解与支持;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法务部积极应对危机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关系,了解
投资者和社会舆论的反应,全面跟踪事件动态,提出应对建议;
(六)公司及时将事件过程及对公司影响等情况上报监管部门,同时召集证券分
析师、财经媒体和公关顾问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借助第三方力量做出冷静、客观、公
正的评论,正面引导舆论;
(七)公司做好危机处理的总结与善后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报有关
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提高公司的诚信度。
(八)对于违反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员
工,公司有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提出处罚建议,提请董事长进行审批处罚。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制定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并由专人
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第三十七条 证券法务部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2 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及时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归档经办人应保证
归档的文件资料齐全、完整、准确。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归档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姓名、时间、地点、方式;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九条 凡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材料的,借阅人应
当就查阅目的履行向董事会秘书审批的程序。在获得董事会秘书书面批准后,由档案
保管人员进行登记,并由借阅人签字确认。借阅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第四十条 借阅人对档案应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借阅人要妥善保管档案,严
禁对档案材料进行涂改、撕页、拆卷。借阅人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或将档案带离公司。
第四十一条 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人员发生工作变动,应将经办的文件材
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
予以销毁。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