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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28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
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前
述上市规则以下统称 “上市地上市规则”)、《中国中车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公司特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
员组成、职责、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等。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管理。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本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以及董事会可能聘任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5 名非执行董事组成,独立
董事应占多数。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席 1 名,副主席 1 名。主席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席、副主席的罢免,由董事会决定。
主席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和召集委员会定期会议;
    (三) 提议和召集委员会临时会议;
    (四)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行并履行职责;
    (五)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
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六)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七) 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
券交易所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上市地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由董事会根据
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至第六条规定及上市地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
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期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
束。
    第十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 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
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 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
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本委员会
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
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时间和精力;
    (六) 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劳动工资部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支持和联
系部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管理情况方面的资料及其他被考
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支持和联系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
于:
    (一) 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二) 安排本委员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
    (三) 负责做好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提请委
员会审议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管理层以适当的方式向本委员会
提交报告及会议文件;
    (四) 协调安排委员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
查研究工作;
    (五) 协助委员掌握相关信息,要求管理层提供相关资料
和材料;
    (六) 负责本委员会与本公司其他委员会的协调工作;
    (七) 其他由本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第十二条 应本委员会要求,支持和联系部门成员可列席本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本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本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以及
建立正规、透明的薪酬政策制订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绩效评价程
序和薪酬及奖惩办法,提交董事会批准;
    (三) 评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
行绩效考核评价;
    (四) 参照董事会制订的企业方针及目标而审查并批准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建议;
    (五) 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 负责拟定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
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此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性利益、退休
金安排及各类保险安排(包括失业保险),并就非执行董事的薪
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虑的因素可包括同类
公司支付的相关人员的薪酬,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其职
责须付出的时间,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范围及公司
内其他职位人员的待遇等内容。在考量确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的过程中,应确保任何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任何联系人
不得自行确定薪酬;
    (七) 考量及确定是否做出因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丧
失或终止其职务而获得有关赔偿的安排,并确保该等赔偿(如有)
与有关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有关合约条款一致,则有关赔偿
亦须公平合理;
    (八) 考量及确定是否做出因董事行为失当而就解雇或罢
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并确保该等安排(如有)与有关
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有关合约条款一致,则有关赔偿亦须合
理适当;
    (九) 对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 审核和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续专业发展;
    (十一) 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但受到法律或监管
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汇报的除外;
    (十二)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十三) 上市地上市规则不时修订的对委员会工作范围的
其他相关要求;
    (十四) 本委员会在获得董事会授权后,对其职权范围内
的任何事宜作出评论、评定并独立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需报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将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
建议或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应获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有权要求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委员会工作提供充分支持。
    第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股东利益的
薪酬计划和方案。
    第十七条 委员会独立、公平地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待遇作出评定并提出建议。委员会必须随时考虑并合理关
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表现、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的财务状
况及市场状况。
    第十八条 委员会在获得董事会授权后,在必要时可聘请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独立专业意见,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应董事长的邀请由委员会主席,或在委
员会主席缺席时由另一名委员或其授权代表出席公司的年度股
东大会并在会上回答提问。
    第二十条 委员会应按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将其职权
范围于公司网站及公司证券上市交易所网站刊发,解释其角色及
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
               第四章      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支持和联系部门负责做
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资料。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
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对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五章     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 5 日由董事会办公室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足够的
会议材料,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
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担任
本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员会主席应于事实
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签发临时会议的通知:
    (一) 董事会提议;
    (二) 本委员会主席提议;
    (三) 2 名以上本委员会委员提议;
    (四) 董事长提议。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本委员会主席的指示,于临时会议召开前
3 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会议资料发送至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
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及程序要求。
    第二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 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和召开的方式;
    (二) 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及相关信息;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发出。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参加本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在任何时候,委员会的所有会议都应通知董事长。
除会议所讨论事项涉及董事长本身的利益,董事长可出席委员会
的所有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视频会议、电话会议形式或借
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通过上述设施,所有与会委员在会议
过程中能听清其他委员的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委员应被
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同委员会成员利
益相关的议题时,相关委员应回避。
    第三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投票表决和口头表决。在有委员借助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类似
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的情况下,在其举手表决情况下借助视频
或电话会议或类似通讯设备表达的口头表决意见视为有效,但会
后应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将投票原件寄回公司。口头表决与
书面签字具有同等效力,但事后的书面表决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
表决一致。在投票表决情况下可以传真或 PDF 格式附件的电子邮
件附件的方式投票表决。会后,该委员还应将以传真或 PDF 格式
的电子邮件附件方式投票的原件寄回公司。
    第三十四条 由所有委员分别签字同意的书面决议书,应被
视为与一次合法召开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同样有效。该等书
面决议可由一式多份文件组成,而每份经由一位或以上的委员签
署。该决议可以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签署及传阅。
    第三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做记录,并由支持
和联系部门指定专人担任记录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的重要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
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三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协调与沟通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本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
项需提请董事会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
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四十条 本委员会应由主席或其授权的一名委员或支持和
联系部门向董事会报告自上次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本委员会的
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行专题汇报。
    第四十一条 本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主席
本人或其授权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在本委员会休会期间,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重大或特殊事项,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本委员会提交书面报
告,并可建议本委员会主席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
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
《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五条 本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应不时地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更新及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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