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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28
九阳股份四届二次董事会                              独立董事意见
                       九阳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主要是基于目前的融资环境、融资
时机、公司财务状况等各种因素的综合考虑,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事项是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经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延长授权有效期,公司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金志国                       张翠兰            汪建成
                                                           2017年6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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