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对照表 1、第一条 原文为“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 履行工作职责,并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中的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 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制度》、《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 定本工作细则” 修改为“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 职责,并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 法》、《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2、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增加“(四)、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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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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