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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资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28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规范性文件及《金石资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控价格、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
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
内;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
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
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
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
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在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
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在计划交易日前交给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收到董
事会秘书的确认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
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买卖本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指定网站上进行披露。
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
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但该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书
和上市公告书另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
   (六)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七)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
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
限制,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
十六条规定执行。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本制度限制。同时其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份,
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时,应当委托公司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股份变动的数量、平均价
格、股份变动前后持股情况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减持股份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股份: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
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交所业务规则,被上交所公开谴
责未满3个月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
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 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 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 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
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
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
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
大事项是否有关。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
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
体减持情况。
                       第五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加强对本
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
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
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
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对本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证券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
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
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
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础。
    第三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
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第三十二条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
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
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动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
股份自动锁定。
    第三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且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公司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所持股份进行管理。”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违反本制度
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
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
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 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将其所
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
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
    (三)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发生违法违
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杭州市证监局监管责任人进行报告。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
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说明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杭州
市证监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三十九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
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
子女买卖公司证券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中需公司上市后方可使用的部分,在公司上市前暂不
适用,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适用。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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