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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烯碳: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28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市中法”)邮寄来的(2017)浙02民初627号《应诉通知
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文件资料。
在收到本次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件之前,公司未收到该案相关的民事起诉状、资料。
    二、本次诉讼案件内容、理由和请求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香溢通联(上海)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1:宁波杭州湾新区炭基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2: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3: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内容与理由
    2016年4月14日,宁波杭州湾新区炭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炭基”)、
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银基”)、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XYTL-HZWTJ-KJ16001的《股票质押式代采购货物合作框架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约定:1、宁波炭基委托原告代为采购货物并另行签订具体
的《购销合同》;2、沈阳银基对前述委托采购业务产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股票质押担
保和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另行签订担保合同;3、原告与宁波炭基签订首单
《购销合同》当日内,宁波炭基向原告支付预付保证金836万元;4、宁波炭基、沈阳
银基未按照《协议》、《购销合同》及另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履约的,宁波炭基按质
押股票认定价值0.05%/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收取宁波炭基的预付保证金款不
退还;5、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
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4月14日,原告与沈阳银基另行签订编号为XYTL-YJJT-GPBZ16001的《最高
额股票质押担保合同》,约定:1、沈阳银基将其持有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代码:000511,以下简称“银基烯碳”)的1000万股股票及其派生权益对《协议》及
《购销合同》项下产生的债权(包括货款、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
的一切费用)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2亿元的股票质押担保;2、质押股票价格波动至基
准价格的60%时,沈阳银基应在5个工作日内增加质押股票或补充资金给原告,使整体
价值位达到原质押股票认定价值数额;3、沈阳银基未按照本合同履行的,按初始质
押股票认定价值的0.05%/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日,原告与宁波炭基、沈阳银基
签订编号为XYTL-YJJT-GDBZ160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由沈阳银基对《协议》及《购
销合同》项下产生的债权(包括货款、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
切费用)产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担保合同
担保期限均为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协议》及另行签订的《购销合同》为宁波炭基进行代采
购货物,并向宁波炭基交付了货物,但宁波炭基未依约及时向原告支付采购货款,至
今宁波炭基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7,208,994.25元。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宁波炭
基、沈阳银基发出《催告函》,要求支付前述拖欠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或担
保责任,但宁波炭基、沈阳银基仍未付。此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沈阳银基质押给
原告的股票价格多次跌破平仓线,沈阳银基公司均未按合同约定增加质押股票数量或
补充资金。鉴于上述,原告己依约罚没宁波炭基支付的《协议》项下的保证金836 万
元。
       2017年5月10日银基烯碳出具承诺函,承诺就宁波炭基对原告的货款支付义务承
担连带偿还责任 。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炭基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77,208,994.25
元;
       2、判令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炭基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0,032,000.00 元(暂按合同约定自2016年8月20日计算至2017年5月10日并进一步计
算至货款还清日起);以上金额合计87,240,994.25元。
    3、判令被告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
宁波杭州湾新区炭基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代码:000511)10,000,000 股股票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2017年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及时公告以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3、《民事起诉状》;
    4、《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2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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