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 年度权
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7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 2017
年 5 月 25 日 公 司 登 载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2017-012)。
公司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684,9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合计派
发现金 136,980,000 元。
2、公司自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
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距离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
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1、发放年度及发放范围。
(1)发放年度:2016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7 年 7 月 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2、含税及扣税情况。
本公司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84,900,0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
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800000 元;
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
收,先按每 10 股派 2.000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
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
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
税款。】
三、权益分派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 年 7 月 4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 年 7
月 5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截止 2017 年 7 月 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7 年 7 月 5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户 股东名称
1 01*****837 徐明波
2 08*****779 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 01*****285 梁淑洁
4 00*****219 席文英
5 01*****668 杨仲璠
6 01*****009 李亚军
7 01*****918 齐燕明
8 01*****997 陈 遥
9 01*****873 王勇波
10 00*****599 卢安京
11 01*****095 吴彦卓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 年 6 月 23 日至登记日:2017 年 7
月 4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
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 69 号碧桐园一号楼
咨询联系人:梁淑洁 赵霞
咨询电话:010-88627635
传真电话:010-88795883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