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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债权回收及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08-08-13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债权回收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继2006年8月16日、2007年2月28日、2007年3月12日及2007年12月13日公告关于对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本钢”)7609万元重大债权的回收情况后,公司近日接到通知,并核实确认了该案进展情况,现就此债权的回收及诉讼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对该案进展持续披露如下:
    一、本案概况
    对于公司应收原辽宁信托投资公司(简称“辽信”)1200万美元债权,经辽宁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及2005年4月26日辽宁省财政厅辽财[2005]63号文件批准,2005年5月30日辽信清算组将省财政委托贷款所形成的对本钢7609万元债权资产置换抵偿给公司,公司随后于2005年6月1日和10月24日按照1590万元和6019万元标的额起诉本钢,请求法院判决本钢偿还所欠债务。
    就1590万元诉讼案,2005年11月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沈阳市中院”)下达[2005]沈中民四合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本钢偿还债务。本钢随即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辽宁省高院”),2005年12月16日辽宁省高院下达[2005]辽民二终字第220号终审判决书,维持原判,2006年3月公司申请沈阳市中院强制执行。辽宁省高院于2007年6月20日下达(2007)辽立民监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就6019万元诉讼案,2006年3月30日沈阳市中院下达[2005]沈中民四合初字第21、22、2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本钢偿还债务。本钢随即上诉至辽宁省高院, 现处于辽宁省高院受理本钢上诉后的二审审理阶段。
    以上事项详情请见2006年8月16日、2007年2月28日、2007年3月12日及2007年12月13日公告。
    二、进展情况
    就1590万元诉讼案,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高院于2008年4月10日出具的(2008)辽审民终再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在程序上应将辽信清算组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裁定:撤销[2005]辽民二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和[2005]沈中民四合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就6019万元诉讼案,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高院于2008年5月14日出具的(2006)辽民二终字第214、215、216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在程序上应将辽信清算组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裁定:撤销[2005] 沈中民四合初字第21、22、23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债权回收及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就1590万元诉讼案,现处于发回重审阶段;就6019万元诉讼案,现处于发回重审阶段。重审结果对公司的财务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
    公司聘请的律师认为:
    1、就1590万元诉讼案,(2008)辽审民终再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的理由与原审程序有关,但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无关。在重审法院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的基础上,重审判决应与原审判决相一致。
    2、就6019万元诉讼案,(2006)辽民二终字第214、215、2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的理由与原审程序有关,但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无关。在重审法院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的基础上,重审判决应与原审判决相一致。
    除上述事项以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辽审民终再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
    2、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辽民二终字第214、215、216号民事裁定书;
    3、其他相关文件的原件。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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