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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01号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日,你公司与上海驰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
租赁合同,你公司拟将位于上海龙东大道、庆达路地块租赁给上海驰
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期为6年,净值为5,475.28万元。你公司该
租赁事项2016年度实现租金收入为883.67万元,利润为469.49万元,
占2015年度你公司净利润总额的32.23%。针对上述事项,你公司在
2017年4月12日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并直至20
17年6月22日才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补充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第1.4条、第2.1条、第2.7条和第9.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
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在2017年7月4日前及时
提出整改措施并对外披露,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年修订)》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
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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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