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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医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7年6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27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7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委员中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㈠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㈡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㈢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㈤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㈥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㈠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㈡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㈢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㈣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㈤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㈥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㈠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
面真实;
    ㈢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
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
    ㈣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㈤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每半年召开一次,
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
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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