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的要求,作为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
集资金的使用,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收益型理财产品的事项
公司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购
买保本收益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收益型理财产品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系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名盖章页)
独立董事:
唐国庆
朱依谆
杨 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