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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27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7 年 1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公
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2017 年 3 月 9 日,公司收到中
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唐新亮等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43 号),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9,843,255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配套资金。截至 2017 年 6 月 12 日,公司实际已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29,843,255 股,募集资金总额 475,999,917.25 元。上述资
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并出具了天
健验〔2017〕21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分别在绍兴银行总行营业部、华
夏银行滨江支行、中国银行杭州滨江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 2017 年
6 月 23 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账户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全自动无人驾
 1       中国银行杭州滨江支行        398772614484    驶信号系统解   150,000,000.00
                                                      决方案研发
                                                     青山湖科技城
 2         绍兴银行总行营业部      2002315022000014  智能列车研发   90,200,000.00
                                                          项目
                                                     偿还公司借款
 3         华夏银行滨江支行       10470000000286664 以及支付各中    222,199,917.25
                                                      介机构费用
               合计(扣除部分发行费用(含税)后的净额)               462,399,917.25
    2017 年 6 月 26 日,公司作为甲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以下
统称“独立财务顾问”),分别与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苏州分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以下统称“乙方”)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2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
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丙方
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
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
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乙方
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7、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6 日
                                  2/2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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