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威孚高科: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27
证券代码: 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 B   公告编号: 2017-014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7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008,950,57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6.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送
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自 2016 年度利润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008,950,57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6.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 股 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5.40 元;持有
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
按每 10 股派 6.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
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
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
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
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B 股非居民企业扣税后每 10 股派现金 5.40 元,
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6.00 元,权益登
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1.2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所得税。
    向 B 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 股股息折算汇率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本公司股东
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 2017 年 5 月 22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
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8822) 折合港币兑付 ,未来代扣 B 股个人股东
需补缴的税款参照上述汇率折算。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本次权益分派 A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7 月 4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7 年
7 月 5 日;
    2、本次权益分派 B 股最后交易日为 2017 年 7 月 4 日,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7 月 7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7 年 7 月 5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7 月 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截止 2017 年 7 月 7 日(最后交易日为 2017 年 7 月 4 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B 股股
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17 年
7 月 5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 2017 年 7 月 7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
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 B 股股东于 2017 年 7 月 7 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
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 A 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帐号                       股东名称
       1           08*****140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           08*****301     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 年 6 月 19 日至登记日:2017 年 7 月
4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说明
    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
的情况,请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
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七、咨询机构
    咨询部门: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无锡市新区华山路 5 号
    咨询联系人:周卫星
    咨询电话:0510-80505999     传真:0510-80505199
    八、备查文件
    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