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及内容
1、2012 年,烯碳新材分公司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皇城酒店公寓(以下简
称“分公司”)将房号为 2610、2612 的房产销售给辽宁七星集团有限公司,双方签
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售价为 1,920,000.00 元,并在房管局进行过户备案(相应
税款已缴纳),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分公司 2012 年度未对该销售事项进行账务处
理,应予以调整。
2、2005 年 6 月,烯碳新材将开发的商品房(以下简称“旧房产”)销售给个人
苏某,但因为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不能入住,2015 年 6 月,购房人苏某、烯碳新材
和子公司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置业”)三方签订了《房屋置换
协议》,约定“烯碳新材将银基置业开发的商品房(以下简称“新房产”)给予置
换,银基置业对旧房产有完全处置权”。2015 年 12 月,银基置业与苏某对新房产签
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售价 1,416,500.00 元,但尚未入住,同时银基置业将旧房
产抵债给了沈阳鹏禄玻璃幕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禄公司”),之后苏某将
旧房产过户到鹏禄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庄旭东名下,并在房管局进行过户备案,至此
旧房产达到收入确认的条件。2015 年,烯碳新材及银基置业对该销售退回、资产置
换及以房抵债事项账务处理有误,应予以调整。
3、子公司沈阳银基东方威尼斯房产销售有限公司代烯碳新材收取的车位款计入
其他应付款-代收款,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累计金额为 28,891,497.00 元,烯碳新
材未对该代收款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应予以调整。
4、2016 年,子公司银基置业因已完工空置商品房物业费纠纷被沈阳绿城物业有
限公司起诉,并收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 0103 民初 9370 号民事判决
书,后双方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对前期欠付的
物业费进行了确认,该事项应调整以前年度管理费用 6,244,431.95 元,调整 2015 年
管理费用 2,990,714.39 元。
5、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炭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宁波杭州湾”)与上海屹彤贸易有限公司发生保证金共计 2,000,000.00 元,宁
波杭州湾误将该保证金性质款项计入预付款项,应调整至其他应收款。
6、烯碳新材未按照与沈阳丰汇科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框架合作协议》(2013 年
10 月 20 日签订)约定对没有达成收购目标的合作预付资金计提资金占用费。该事项
应补提以前年度利息收入 2,443,869.44 元,补提 2015 年利息收入 4,463,060.26 元。
7、2016 年 8 月 23 日,烯碳新材收到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
务处理决定书》,对其 200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1 月 30 日“银河园”项目土地
增值税清算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向其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沈地税三稽处
[2016]20002 号)。2017 年 1 月 13 日,烯碳新材收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
“省地税”)《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辽地税复决字[2017]第 1 号),“维持沈阳
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的沈地税三稽处[2016]20002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
具体行政行为。”烯碳新材依据处罚决定对应计入以前年度的契税 18,648,757.38 元、
土地增值税 39,270,735.66 元予以追溯调整。
8、子公司宁波杭州湾对 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重新计算,应补提企业所得税
2,080,900.00 元。
9、2015 年北京诚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诚泽”)为烯
碳新材提供了财务顾问服务,合同金额为 20,000,000.00 元。2015 年 11 月 2 日,北
京诚泽发出了“财务顾问服务确认书”,双方对服务内容及付款时限进行了确认,
2015 年烯碳新材未对该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应确认财务费用 20,000,000.00 元。
10、烯碳新材和子公司北京银新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5 年和 2016 年通过成都市明
迪飞商贸有限公司向兰其彬借款共计 42,300.000.00 元,借款到期后烯碳新材因未按
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全部本息被起诉要求偿还,后双方和解并对利息进行约定。2015
年烯碳新材未对应承担的利息进行计提,应确认利息支出 1,553,383.33 元。
11、烯碳新材及子公司银基置业存在跨期计提工资及奖金、员工个人承担社保计
入应付职工薪酬情况,应予以调整。
12、子公司银基置业对未重分类调整的往来款进行了调整。
13、根据上述调整事项调整相应的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所得税费用、递延
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
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上述前期差错按照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
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烯碳新材对上述事项追溯重述了 2015 年度的财
务报表,追溯重述对烯碳新材比较报表相关项目产生的影响如下:
(一)前期差错更正对 2015 年 12 月 31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追溯调整前 追溯调整金额 追溯调整后
应收账款 18,146,392.57 2,074,923.20 20,221,315.77
预付款项 219,241,028.76 -2,000,000.00 217,241,028.76
其他应收款 271,354,743.87 8,826,617.57 280,181,361.44
存货 1,386,692,405.21 -1,013,550.99 1,385,678,854.22
递延所得税资产 6,068,147.95 20,524.06 6,088,672.01
应付账款 64,806,813.94 -1,181,228.43 63,625,585.51
预收款项 75,409,252.46 1,800,356.00 77,209,608.46
应付职工薪酬 795,360.09 412,225.92 1,207,586.01
应交税费 86,824,737.57 60,595,971.73 147,420,709.30
其他应付款 609,568,004.48 29,798,024.42 639,366,028.90
预计负债 1,553,383.33 1,553,383.33
递延所得税负债 1,771,762.98 1,771,762.98
未分配利润 52,734,020.86 -86,841,982.11 -34,107,961.25
(二)前期差错更正对 2015 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2015 年度
项目
追溯调整前 追溯调整金额 追溯调整后
营业收入 1,116,149,630.11 -50,983.10 1,116,098,647.01
营业成本 1,099,023,859.73 67,452.38 1,099,091,312.11
税金及附加 10,283,267.25 12,043.45 10,295,310.70
管理费用 34,292,077.30 3,035,986.05 37,328,063.35
财务费用 109,277,499.78 17,090,323.07 126,367,822.85
资产减值损失 9,852,775.33 28,811.15 9,881,586.48
营业利润 -19,674,042.35 -20,285,599.20 -39,959,641.55
营业外支出 1,715,078.73 476,435.00 2,191,513.73
利润总额 -19,099,003.71 -20,762,034.20 -39,861,037.91
所得税费用 -1,689,131.51 3,238,164.99 1,549,033.48
净利润 -17,409,872.20 -24,000,199.19 -41,410,071.39
(三)前期差错更正对 2015 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追溯调整前 追溯调整金额 追溯调整后
应收账款 1,409,417.50 1,728,000.00 3,137,417.50
其他应收款 691,130,952.79 29,071,448.92 720,202,401.71
存货 1,931,254.27 -1,248,858.56 682,395.71
递延所得税资产 195,121.78 -19,053.73 176,068.05
预收款项 1,416,500.00 1,416,500.00
应付职工薪酬 178,000.00 178,000.00
应交税费 37,929,915.93 58,520,483.14 96,450,399.07
其他应付款 84,386,110.19 48,891,497.00 133,277,607.19
预计负债 1,553,383.33 1,553,383.33
递延所得税负债 1,771,762.98 1,771,762.98
未分配利润 -149,841,515.80 -82,800,089.82 -232,641,605.62
(四)前期差错更正对 2015 年度母公司利润表的影响
2015 年度
项目
追溯调整前 追溯调整金额 追溯调整后
营业收入 -271,638.00 408,982.62 137,344.62
税金及附加 -15,211.73 29,708.96 14,497.23
管理费用 7,753,589.03 85,889.82 7,839,478.85
财务费用 72,213,153.78 25,413,923.07 97,627,076.85
资产减值损失 -14,688.68 96,000.00 81,311.32
营业利润 -80,208,480.40 -25,216,539.23 -105,425,019.63
营业外支出 1,222,246.77 476,435.00 1,698,681.77
利润总额 -81,430,727.17 -25,692,974.23 -107,123,701.40
所得税费用 1,140,467.78 1,140,467.78
净利润 -81,430,727.17 -26,833,442.01 -108,264,169.18
三、相关审核和批准程序
(一)2017年6月15日,公司董事会第九届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
差错更正的议案》,同意按照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年报审计中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
的更正。详见《董事会第九届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二)2017年6月15日,公司监事会第九届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
差错更正的议案》,同意按照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年报审计中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
的更正。详见《监事会第九届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会计差错问题为会计师之间的专业判断,应当予以尊重其在
年报审计中的意见,相信其本次对2015年度发生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根据有关会
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
定。同意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对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据进行追溯
调整。
公司监事会认为:会计差错问题为会计师之间的专业判断,应当予以尊重其在
年报审计中的意见,相信其本次对2015年度发生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根据有关会
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地进行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
规定。同意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对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据进行追
溯调整。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要求。董事会关于该差错更正事项
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