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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24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
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于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
理财产品,在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
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整体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
审议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事项时,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和结果
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期限为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廖俊雄 、黄贤畅
                                                          2017 年 6 月 2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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